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分别负事故全部及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超速行驶,案发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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