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退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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