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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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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张某甲规劝同案犯张某乙到案,系立功,且同案犯张某乙为其亲哥哥,二人有患病母亲需要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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