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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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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施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疏于观察,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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