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代合玺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台某某、被告陈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被告台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原告代合玺驾驶的自行车撞倒,造成原告代合玺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邯公交认字(2012)第5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被告台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代合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结果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代合玺的以下赔偿诉求予以确认,医疗费35527元(该费用系第二被告垫付),误工费所提交的工资证明证据不足,因提交暂住证,故参照《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107天为5350元(107天×50元/天),护理费所提交的工资证明证据不足,故参照《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1330元(38天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