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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2018)冀0433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李某某对登记在第三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赵都新城景和园5-3-301号房产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朱某某在该房产查封之前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已就房屋签订转让合同,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朱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已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在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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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峰、林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峰、林欢欢向孙某某借款400000元,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孙某某要求李某峰、林欢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主张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峰、林欢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孙某某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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