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减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靳文强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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