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其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3.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5.其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6.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钱多多”公司的业务员,仅从事部分环节的工作,参与程度不深;2.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其参与本案有部分时间段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5.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6.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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