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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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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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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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