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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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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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