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孙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自首、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坦白、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系在校生且平时表现良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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