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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