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作用小、时间短、主要从事事务性活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作用小、时间短、主要从事事务性活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作用小、时间短、主要从事事务性活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不能证明系违法所得,应及时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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