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参与时间短,且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二)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被不起诉人岑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四)被不起诉人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参与时间短,且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四)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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