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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意与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沙彬提供的两组银行交易明细系原件,本院也向相关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故确认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本院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所反映的仅仅是相关资金的走向,但是并不足以直接证明涉案资金的用途,被告提供的两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沙彬所持有的两张银行卡,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显著多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所需要的大额资金进出,而相关资金往来,多发生在芦某某及其实际具有影响力的易和公司、沃德公司之间。特别是被告沙彬所持有的工商银行卡,其开户的地点、时间与案外人沃德公司设立地点、时间一致,不排除被告沙彬将其个人名下银行卡用于其当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沃德公司经营使用的可能。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相关款项实际性质为案外人芦某某、第三人易和公司向被告沙彬的借款,但是可以证明,被告沙彬将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芦某某及其具有影响力的公司之间的走账,进而很大程度上可以证明《往来款函》所对应资金的性质,并非简单的借款收支。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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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意与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沙彬提供的两组银行交易明细系原件,本院也向相关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故确认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本院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所反映的仅仅是相关资金的走向,但是并不足以直接证明涉案资金的用途,被告提供的两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沙彬所持有的两张银行卡,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显著多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所需要的大额资金进出,而相关资金往来,多发生在芦某某及其实际具有影响力的易和公司、沃德公司之间。特别是被告沙彬所持有的工商银行卡,其开户的地点、时间与案外人沃德公司设立地点、时间一致,不排除被告沙彬将其个人名下银行卡用于其当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沃德公司经营使用的可能。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相关款项实际性质为案外人芦某某、第三人易和公司向被告沙彬的借款,但是可以证明,被告沙彬将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芦某某及其具有影响力的公司之间的走账,进而很大程度上可以证明《往来款函》所对应资金的性质,并非简单的借款收支。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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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意与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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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沙彬提供的两组银行交易明细系原件,本院也向相关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故确认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本院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所反映的仅仅是相关资金的走向,但是并不足以直接证明涉案资金的用途,被告提供的两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沙彬所持有的两张银行卡,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显著多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所需要的大额资金进出,而相关资金往来,多发生在芦某某及其实际具有影响力的易和公司、沃德公司之间。特别是被告沙彬所持有的工商银行卡,其开户的地点、时间与案外人沃德公司设立地点、时间一致,不排除被告沙彬将其个人名下银行卡用于其当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沃德公司经营使用的可能。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相关款项实际性质为案外人芦某某、第三人易和公司向被告沙彬的借款,但是可以证明,被告沙彬将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芦某某及其具有影响力的公司之间的走账,进而很大程度上可以证明《往来款函》所对应资金的性质,并非简单的借款收支。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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