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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满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满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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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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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公司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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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匡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退清了全部赃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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