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事件的引发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易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争吵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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