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运送参赌人员,提供帮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吴某某现代商务车一辆予以解除扣押,移送慈利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运送参赌人员,提供帮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曾某某东风商务车一辆予以解除扣押,移送慈利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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