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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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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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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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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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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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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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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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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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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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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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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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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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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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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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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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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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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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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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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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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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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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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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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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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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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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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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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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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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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是民营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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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9日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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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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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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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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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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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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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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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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