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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