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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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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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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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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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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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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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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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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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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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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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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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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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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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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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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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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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