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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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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故意伤害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获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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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经惠水县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损失人民币29000元,并已按调解协议先期支付人民币10000元赔偿费用,文某某具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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