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吕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的后果发生,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到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的被害人系吕某某亲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按照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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