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案后自某某,且与被害人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鉴于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鉴于林某甲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鉴于1.陈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鉴于吴某甲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甲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且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案后严某甲严某丙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严某甲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鉴于1.吴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吴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3.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方某甲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许某甲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另被害人陈某甲对本案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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