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1、叶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2、叶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本案犯罪情节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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