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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