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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