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高某某持刀打砸足浴店,系实施不法侵害,已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打砸后,高某某仍手持菜刀在案发现场,结合其醉酒闹事的状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及范某丙到达现场后,高某某持刀砍向两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持棒球棍进行防卫,对侵害人造成轻伤二级的损伤,其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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