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张伟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伟东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致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与受害方家属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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