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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对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扣押的粘网等物品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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