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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上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