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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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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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