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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