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和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高茂
书记员:周婷婷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