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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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老年人犯罪、初犯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对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扣押的粘网等物品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铁夹、套绳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捕捉到的画眉鸟已放飞自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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