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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鹤峰县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恩施州医鉴(2014)2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其鉴定结论为:本医疗事故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鹤峰县中心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可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要责任承担的比例一般均在60%-90%范围之间,其间的具体比例,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鹤峰县中心医院在对患者诊断上存在漏诊,漏诊了血管神经损伤。观察病情不仔细、不及时,导致第二天才发现血管神经损伤而转上级医院,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其行为存在过错,与导致患者截肢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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