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姜某某在给姜某某下水泥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其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谁?2、原告姜某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关于焦点一、原告认为,第三人侯某某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在本案也无过错,应由被告姜某某承担责任。被告认为与第三人侯某某是劳务承包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劳务承包人侯某某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某与第三人侯某某口头约定,由侯某某找人给姜某某下水泥,每下车1吨水泥5.00元,侯某某找人下车系受姜某某委托,姜某某虽不是侯某某直接喊去给姜某某下水泥,但姜某某支付给侯某某的下车费侯某某未从中抽成,因此,侯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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