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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来某某实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二与被告(原告)来某某实验中学提交的证据六,证明了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经过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本院予以采信。胡某某提交的证据二,证据虽均为复印件,但证明了胡某某为原来某某民族师范学校清洁工,师范撤销后随即转入来某某实验中学做清洁工、给学生打饭菜等工作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以采信。来某某实验中学提交的证据一,证明了来某某实验中学校址搬迁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证据二,证明了原、被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证据三,证明了胡某某在实验中学的工资领取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证据四,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未签字,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的证据五,证明了来某某实验中学给胡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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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嗣淼与恩施晨龙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诉辩的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晨龙公司是否应当给原告唐嗣淼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被告晨龙公司是否应当给原告唐嗣淼补缴2008年至2011年10月的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原告唐嗣淼2013年2月26日填写辞工(退)表申请辞工,2013年3月6日,被告晨龙公司的部门管理人员和人事管理人员均签字表示同意,证明2013年3月6日被告晨龙公司已收到原告唐嗣淼的辞工申请,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3月6日解除。虽然该申请表载明辞工原因为外出,但原告唐嗣淼在庭审中辩解称为了顺利结工资走人,才按厂里的要求填写的辞工理由,真实的辞工理由是被告晨龙公司没有给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被告晨龙公司只为原告唐嗣淼缴纳了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告唐嗣淼以被告未补缴养老保险为由而申请辞工符合客观事实。故本院认定原告唐嗣淼以被告未补缴养老保险为由而申请辞工的理由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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