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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聚众斗殴案)_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聚众斗殴案)_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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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聚众斗殴案)_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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