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归还赃物,犯罪情节轻微,未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乙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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