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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田某某与来某财产保险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无争议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责任认定及彭南香死亡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证明了死者彭南香自1998年后一直居住在来某县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七、八,证明了死者彭南香在来某县中心医院治疗和费用状况,并证明彭南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中,其行驶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驾驶证载明李某某取得驾驶资格的时间是2013年12月9日,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某驾驶鄂Q4Q957号三轮车从来某县翔凤镇观城坡往凤北路方向行驶,15时30分,当车行驶到凤北路(老法院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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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长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武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没有近亲属的五保户田少由因交通保险事故而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自愿购买了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双方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长安客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的义务后,作为被保险人长安客运公司所保险的鄂Q×××××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保险期限内造成了田少由死亡的交通责任保险事故,且系全部责任。田少由因交通责任事故死亡其赔偿金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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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吴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原告李某某驾驶车辆应当在确保道路运行安全及确保行人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道路尚有障碍物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勉强通行,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致使谭兴才死亡,原告李某某具有过错,是造成谭兴才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吴某某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与交通城建环保部门签订了责任书,理应按照责任书中约定的义务进行施工作业,而被告吴某某擅自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未征得相关部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以及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且被告吴某某在雇请工人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未按施工常识为施工人员配带安全帽,被告吴某某明显具有过错,是造成谭兴才死亡的间接原因;关于死者谭兴才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过错,在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已认定谭兴才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对于公安机关的公文文书,本院应当确认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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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马某某、陈某甲、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将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亡和财产损失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外。同时,陈某丙驾驶鄂Q1K979号轻型自卸货车下车检查修理施救,其本人就是被保险人,对鄂Q1K979号轻型自卸货车有实际控制力,同时,因陈某丙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的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马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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