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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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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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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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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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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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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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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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