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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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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始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因邵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受梁某某与江明的邀约,与梁某某一起前往重庆市石柱县帮助犯罪团伙搭建设备,连接网络供他人拨打电话帮助实施诈骗。邵某某与刘某某、江某某、颜某某、梁某某四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仅2020年4月21日一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邵某某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邵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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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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