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随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胡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发生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及时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魏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甲提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没有撞伤受害人郑某乙,如果撞伤了郑某乙,也是由于郑某乙横穿公路引起,只负×××0%的经济责任,其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不科学、不严谨,对基本事实未查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已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龙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李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不足以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其亲属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且积极抢救伤者,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车辆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向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委托他人用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首,经查,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吴某乙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擦挂后逃逸,又致行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尚能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酒后驾驶机动车,均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给被害人万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当庭提出被告人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的意见,虽然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但根据其后续的行为来分析,其主观方面不是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其交通肇事的行为也得到了及时的查获,因此被害人的该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判处并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游某到案后坦白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给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游某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游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游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车辆占道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红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主动向公安部门缴纳赔偿款,悔罪态度明显。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红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红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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