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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受害人吴某甲亲属交强险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良计审判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赵庆 书记员: 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