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光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光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光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光某归案后,与其所在单位共同就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光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栾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使被害人郭某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栾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此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