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九某某、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九某某、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茶某某、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九某某、茶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欧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三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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