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受害人的伤情系陈旧伤,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殴打受害人的时间存在矛盾,受害人伤情与被不起诉人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案虽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年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年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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