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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秀某与牛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焦秀某与被告牛光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协议,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房款2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其经济损失220万元,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条款亦无效,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因原告无其他的损失诉求,待有证据后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焦秀某购房款22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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