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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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